《表1 国家公务人员行使公权力行为的监督力量及其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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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合并和平台协调——监察体制改革中监督力量的整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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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按照监督力量的渊源和监督活动的方式,监察体制改革前的监督力量可以划分为四类:具有处置权的国家机关的监督力量,如行政监察;不具有处置权的国家机关的监督力量,如审计监督;具有处置权的党群组织的监督力量,如中国共产党的纪检监督;没有处置权的党群组织的监督力量,如群众监督(见表1)。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划分是一种粗略的划分,具体问题还需要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