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近三年湖南省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处理情况统计表单位: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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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完善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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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监督层次不高。在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中,案件大量集中在法院超审限、违法送达、法律文书文字性错误等一般程序性瑕疵或工作漏洞等事项,监督缺乏力度和深度,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权威。案件类型狭窄、监督力度不大、监督效果有限的问题较为明显。大多数案件是在调取法院已审结、已执行终结的案卷材料上审查,只是停留在表面问题和工作瑕疵上,提不出具有针对性的建议,难以从根本上引起法院对审判程序和执行活动违法行为的重视。如某院办理的李某与胡某民间借贷纠纷审判违法检察建议案案中,李某向县人大常委会举报案件承办法官曾某存在敛财受贿、为被告上诉而在领取判决书时间上弄虚作假、截留诉讼法律文书、装订案卷材料违反法规等违法情形。县人大常委会将案件线索交由该地基层院办理后,基层院经审查发现县人民法院法官曾某确实在审理该案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答辩权、违法执行立案并涉嫌受贿违法情形。立案调查后,该基层院就案件中存在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答辩权、违法执行立案、装订案卷材料违反法规向县人民法院作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而忽视了对更为严重的涉嫌受贿情节进行进一步的监督调查,导致案件处理效果不佳,并存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隐患(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