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1994年以来增值税央地划分制度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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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增值税收入划分的公平性——基于省级层面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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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R1993表示1993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的核定基数,C和V分别代表核定的消费税收入和增值税收入(核定依据是税制改革前的产品税、增值税、批发和零售营业税、工商统一税以及原中央本级的流转税等),S代表1993年中央对地方的下划收入;Rn代表1993年以后第n年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

从央地之间来看,增值税划分制度包括国内增值税收入在中央与地方间按75∶25比例划分、进口环节增值税由中央独享、中央对地方的增值税增量返还这三部分。以上制度自1994年开始实施直至“营改增”试点改革。从2012年1月1日上海“营改增”试点开始,在整个试点期间,国内增值税中属于“营改增”的部分不再按比例划分,全部归地方所有。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全面实施以后,全部国内增值税的分享比例调整为50∶50,税收返还由增量返还改为定额返还(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