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存量转让模式下适用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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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资本“迂回投资”并购我国科创企业的财税法律问题研究——以海外N公司并购为例》
这是指外国投资企业或个人(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购买境内企业股东原有的股权或者股份,此交易仅涉及持有人之间的转让,目标公司的股份总额不发生变化。股权出让方获得的股权出售收益(即外国投资者所支付的并购对价)为应税所得,属于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根据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出让方因所属不同类别承担不同税率:(1)当该出让方为法人时,上述收益适用出让方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企业为25%;高新技术或先进技术服务业为15%。(2)当出让方为境内外个人时,上述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4。(3)当出让方为外国企业而未在我国境内设立常设机构时,则适用10%的预提税税率5。另外,出让方与受让方还需要各自承担0.05%的印花税。此时,外国投资者作为受让方需交纳0.05%的印花税。表1是“存量转让”模式所涉及的税目及税率。目标公司由内资公司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时,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图表编号 | XD00224822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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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10.20 |
作者 | 邬展霞、郑丹娜 |
绘制单位 |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海展广告工程有限公司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