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资产并购模式下适用税制》

《表2 资产并购模式下适用税制》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境外资本“迂回投资”并购我国科创企业的财税法律问题研究——以海外N公司并购为例》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单位:%)

资产并购模式下,目标公司为出让方,其所获得的资产出售收益(即外国投资者所支付的并购对价)为应税所得。与存量转让型一样,因出让方所属不同类别承担不同税率,资产转让方同时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印花税同存量转让型。出让方涉及房地产的,则需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外国投资者作为受让方,主要应考虑交易税中的契税和印花税。企业有尚处于监管期的进口设备时需要补交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表2是“资产并购”模式所涉及的税目及税率。资产并购模式税收规定的复杂性远远超过股权并购模式。因此,外资并购大多通过股权并购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