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资产并购模式下适用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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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资本“迂回投资”并购我国科创企业的财税法律问题研究——以海外N公司并购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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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并购模式下,目标公司为出让方,其所获得的资产出售收益(即外国投资者所支付的并购对价)为应税所得。与存量转让型一样,因出让方所属不同类别承担不同税率,资产转让方同时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印花税同存量转让型。出让方涉及房地产的,则需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外国投资者作为受让方,主要应考虑交易税中的契税和印花税。企业有尚处于监管期的进口设备时需要补交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表2是“资产并购”模式所涉及的税目及税率。资产并购模式税收规定的复杂性远远超过股权并购模式。因此,外资并购大多通过股权并购完成。
图表编号 | XD00224822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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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10.20 |
作者 | 邬展霞、郑丹娜 |
绘制单位 |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海展广告工程有限公司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