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个人所得税制模式与税收构成要件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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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改革目标的反思与推进——基于税收构成要件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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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各构成要件是由不同要素所组成的,组成要件的要素谓之税收构成要件要素。归纳上述理论,可总结出税收构成要件的要素:其一,税收主体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要素有税收债权人和税收义务人。前者一般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具有明确性;后者税收义务人确定有赖是否具有负担税收义务之权利能力的判断。其二,税收客体是课税的直接对象或标的,包括所得税中的所得、财产税中的财产以及流转税中的消费等。其三,税收客体的归属是税收客体与特定纳税人之间的结合关系,这种结合关系表现在主体、时间和空间等方面,依此其涵盖主体归属、时间归属和空间归属等因素。其四,税基是税收客体数量化的外在表现,如金额、数量,包括总所得(包含在总所得中的数额)、免税所得(确定哪些免税的数额)和扣除(允许扣除的数额)3个重要因素。其五,税率是税基与税额之间的函数关系,主要表现有税率的种类、税率的高低、优惠税率的适用、累进税率的级距及累进幅度等内容。基此并根据个税的特点,可以得出个税构成要件的主要要素(如表1所示):税收主体包括税收债权人和税收债务人(税收身份和课税单位);税收客体是所得(概念和结构);税收客体归属有规则和类型;税基有总所得、免税所得和扣除;税率包括税率种类、税率高低、优惠税率、累进税率级距与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