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我国税收分类:新旧动能转换背景下的税制结构优化研究》
1949年以来,我国共经历了五次涉及直接税收入和间接税收入比重的重大变化。(2)1950年我国共有16个税种,可归为间接税的仅有货物税、盐税、关税和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部分,但直接税与间接税收入比重差异不大;1958年税制改革后,1959年工商业迅猛发展,间接税收入迅速上升,初步形成我国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经历了1973年的税制改革后,我国间接税比重进一步加大,由1959年的78.6%进一步增加为81.9%;1985年推行“利改税”,我国共开征29个税种,国营企业上缴企业所得税使得直接税比重上升为38.9%;1994年我国推行分税制改革,因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增长乏力,间接税比重再次增加。从福利经济学的视角来看,结合我国税制结构变革的发展历程,新中国建国初期以简单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侧重于福利经济学的公平维度;第二阶段间接税比重的大幅上升的税制结构,侧重于福利经济学的效率维度;分税制以来的税制结构,在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同时,税制结构的调整侧重于给纳税人更多的选择自由。这一税制改革过程是经济发展的体现。为分析税制结构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本文需对直接税和间接税进行分类,参照李华和樊丽明(3)(2015)的研究,将当前我国开征的税种按照直接税和间接税做如下划分,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467559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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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2.25 |
作者 | 高珂 |
绘制单位 | 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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