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1)》
从计算方法来看(如表1),影响最终纳税额的因素主要表现为“税基范畴”和“税率幅度”,针对劳动者而言,其劳动所得细分之下的个人应税归属于不同个税模式下将计算得出不同的应税总额。以我国2018年税改前(即2011年9月1日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所实行的“分类税制”分类纳税与2018年新一轮税改后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同属于“综合所得”对于劳动者纳税的影响为例进行解析。以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各为10 000元/月、社保费用为300元/月,并无扣除项目为例:
图表编号 | XD00123622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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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1.15 |
作者 | 季洁 |
绘制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