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南京国民政府初期部分省市典当规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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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塑与建构:民国农业融资法制化探究——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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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当时各省典当业规则,大都规定当物利率无论当价大小均以常年20%为标准,个别地区会因季节变化而降低利率,如河北省就规定“冬季减息为一分八厘”。(2)但在实际执行中,有些地方的规定还是高出了国家标准,如《安徽省押店营业规则》就明确规定,“押物利率每月不得过二分五厘”。(3)这也再一次表明地方政府和典当机构在利率的博弈中难分伯仲,“国定利率”的推行难度甚大。除了对典当业限定利率外,各省对典当手续费等也做出了规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应呈请省建设厅核准,典当行不能恣意收取。如《浙江省典当营业暂行规则》规定“于利息外并得就当地情形呈请建设厅核准酌收管理手续费”。(4)以上利率和手续费的规定,是对此前典当行业高利盘剥当户最直接有效的法律管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典当高利行为,保护了典当农户的利益,变相增加了其持有的资金,为恢复发展农业提供了物质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