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地方审计处的审计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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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地方审计机构的演变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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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审时期,审计专家孟宪侨指出审计机关的审计职权包含监督预算、核定收支命令、审核计算以及稽察财政上不法不忠行为。这四种职权按照步骤可分为事前审计、事后审计及稽察。”[6]1929年,国民政府公布的《审计法》将事前审计纳入法律规范。1930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审计部组织法》明确指出审计机关开展稽查业务。地方审计机关陆续成立之后,同样也开展了事前审计、事后审计和稽察,三种审计方式并行。详见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