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地方审计处的审计类型》
南京国民政府审时期,审计专家孟宪侨指出审计机关的审计职权包含监督预算、核定收支命令、审核计算以及稽察财政上不法不忠行为。这四种职权按照步骤可分为事前审计、事后审计及稽察。”[6]1929年,国民政府公布的《审计法》将事前审计纳入法律规范。1930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审计部组织法》明确指出审计机关开展稽查业务。地方审计机关陆续成立之后,同样也开展了事前审计、事后审计和稽察,三种审计方式并行。详见表3。
图表编号 | XD00190503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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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1.03.10 |
作者 | 夏寒、钱源 |
绘制单位 | 南京审计大学政府审计学院、昆山钞票纸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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