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规定的教员等级与晋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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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大学教师晋升制度源流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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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大学教育资格条例[J].大学院公报,1928(1)。

1927年10月,中华民国大学院成立。为了提高大学师资质量,大学院制定并出台了《大学教员资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大学教员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28]该法令明确了不同职称晋级的学历条件:助教必须具有学士学位,讲师必须具有硕士学位,受聘副教授时,教员需有国外大学的博士学位。值得注意的是,出于对国学的重视,教员于国学上有特殊之贡献可升为副教授职务;有贡献或研究者可晋为讲师、助教职务(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