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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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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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关于线索来源和受案范围的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以及《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其规定了案件线索来源于检察机关履职期间所发现的有权行政机关的不当行政行为,受案范围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1]但对案件线索来源的表述十分模糊,没有具体的规定何为履行职责的情形,也没有指出履职的主体具体包括哪些,是指检察机关所有部门还是仅仅包括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此外,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较为狭窄。调查中发现,受访者认为对税收、消费者等弱势群体的保护也应纳入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表1)。毕竟,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如何,并非单一性地取决于强者的宽广权限,其关键为弱势群体的基础性权利是否能够得到有效保障。[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