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区分融资约束程度》

《表7:区分融资约束程度》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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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与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基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面板数据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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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变量的具体定义见表1;所有连续变量进行了1%和99%水平上的缩尾处理;括号内的数值为t值;***,**,*分别表示在1%,5%和10%统计意义上显著。

本文参考Almerida et al.(2004)和连玉君等(2010)的方法,根据企业规模大小度量融资约束程度。相对于大规模企业而言,小规模企业的贷款抵押品价值低、其与资本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更高,且在中国特殊的制度背景下,银行对小规模企业有明显的贷款歧视,从而导致小规模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程度更大。表7报告了在不同融资约束程度下,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与东道国税负水平对OFDI的影响。结果显示,在高融资约束组中,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T)和东道国税负水平(Tax)的回归系数分别为7.550和6.756,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T)与东道国税负水平(Tax)的交互项回归系数为-7.094,回归结果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在低融资约束组中,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T)的回归系数分别为3.597,在1%的水平上显著,东道国税负水平(Tax)的回归系数为-0.442,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T)与东道国税负水平(Tax)的交互项回归系数为-0.098,均不显著。研究结果表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与东道国税负水平对融资约束大的企业影响更为显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与东道国税负水平对高融资约束企业OFDI有正向促进作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与东道国税负水平在促进企业OFDI过程中存在替代关系。以上发现表明,由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与东道国税负水平会直接影响到企业OFDI的投资成本及投资收益。相对于低融资约束企业,高融资约束企业在OFDI过程中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东道国税负水平更加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