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不可撤销受益人的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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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撤销保险受益人之比较法考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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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而言,在“共有型”不可撤销受益人框架下,能够较好地兼顾保险贴现的安全性和灵活性。不过,从尊重保险贴现交易的多样性出发,无须对其他两种不可撤销受益人的制度安排予以禁止,而应交由当事人自主选择。例如,投保人自愿退出保险合同关系的,则选择“合一型”的不可撤销受益人,有助于将贴现风险降至最低;再如,投资人与投保人存在较高的信赖关系时,则可选择“独立型”的不可撤销受益人。总体而言,在不同类型之间,不可撤销受益人的权利性质及范围均有所不同,但相似之处在于三类情形下受益权利均为不可撤销受益人的专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