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三种撤销期间类型的期间长度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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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撤销期间程序制度研究——以《学位条例》第17条的修订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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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事和诉讼撤销的主观与客观撤销期间长度匹配来看,学位撤销客观期间宜在主观期间2年的基础上确定为20年。而且,从法理上来说,限制强度比时效期间更强的除斥期间,其长度不应当超过时效期间的设置,而《民法典》188条规定的客观时效期间正是20年。再类比涉不动产的特别类型案件的行政诉讼撤销客观期间,学位撤销客观期间也适合与之保持一致。(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