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党内法规”内涵的结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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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党内法规”的语义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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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内涵结构要素的变化来看,“党内法规”的发展呈现出三大特点。第一,在明确制定主体基础上进行层级区分,虽然1990版、2012版、2019版制定主体的表述中有具体措辞上的区别,但基本上可将制定主体分为三级并由此制定中央党内法规、部委党内法规和地方党内法规。明确制定主体层级的深层意义在于,为党内法规名称、位阶和效力的确定提供了“立法法”依据。第二,从“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1990版、2012版)到“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2019版),党内法规的规范对象从简单有形的党组织和党员,逐渐明确为更加抽象、涉及内容也更为复杂的党的领导与建设活动。这是党在党内法规建设认识上的一个升级,即微观党务管理与宏观治国理政的结合。第三,基本类属界定为“党内各类规章制度的总称”(1990版)、“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2012版)、“专门规章制度”(2019版),从“党内”规章到“专门”规章的变化,强调了党内法规的专门性建设,其意义在于突出党内法规建设在制度建设中的独特性与重要性,这是党对“党内法规”概念认知的进一步深化(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