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基准估计结果:市级统筹、制度设计与医保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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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统筹、制度设计与医保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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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外部就医变量对于城区患者取值缺失,故外部就医模型的观测值数少于其它模型。外部就医变量是医院固定效应的线性组合,故模型(6)未控制医院固定效应。2.括号内数值为在医院层面聚类的稳健标准误。3.*、**和***分别表示在10%、5%和1%的水平上显著。如无特别说明,下同。

我们发现,《A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确实包含了多条遏制道德风险行为加重的制度设计:第一,市医保机构每年制定各区县的基金征收和支出计划。各区县统筹基金年度结余部分,部分划归市级统筹基金,部分留作各区县历年结余基金。各区县年度基金收不抵支的,首先从当地历年统筹基金结余中支付;历年统筹基金结余不够支付的,部分由市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区县财政拨款支付。第二,区县医保经办人员的编制管理虽然仍保留在区县,但其调动尤其是机构负责人的任免须征得市医保机构的同意。第三,参保人患病后首先应当在本区县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转往本区县外就诊须经当地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批准,报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区县医保统筹基金“结余分享、赤字分担”的制度安排,维持了区县经办机构一定的监管积极性。市医保机构在区县医保机构人员调动和负责人任免上的权利,是政令通行的人事制度保障。这样的制度设计,使得区县经办机构更加严格地促使医疗机构遵守医保诊疗规范,不符合报销规定的药品和服务项目一律不做“假报销”。这使得符合报销规定的费用下降,可报销费用占总费用之比下降[模型(4)]。区县经办机构一如既往的严格监管使得医疗机构不能通过延长患者住院天数[模型(5)]来增加收入。市级统筹后,由于城区的三级医院变为统筹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上升,非城区区县的患者流向这些医院的概率增加,导致医药费用增加(1)。但是,得益于制度设计,A市非城区区县患者流向城区三级医院的概率并没有增加[模型(6)]。总之,统筹基金“结余分享、赤字分担”、区县经办人员人事管理的决策参与和参保人就医管理是统筹层次提高后费用不增加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