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原《证券法》与新《证券法》对交易异常规定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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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交易异常之规制探析——评新《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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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新《证券法》对交易异常的规定体现于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七条,表1对新《证券法》与旧法中对证券交易异常的规定进行了对比。可以发现,新《证券法》保留了旧法中交易异常的含义,即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的突发性事件,同时又新增若干内容。首先,在交易异常的引发因素上,新《证券法》新增“意外事件”“重大技术故障”和“重大人为差错”。其次,在交易异常的处置措施上,新《证券法》规定交易所应“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措施,并新增“取消交易”和“暂缓交收”两项应对手段,在第一百一十七条为旧法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条款设置除外规定。最后,在交易所法律责任上,新《证券法》明确交易所在交易异常处置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除非其存在“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