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原《证券法》与新《证券法》对交易异常规定对比》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我国证券交易异常之规制探析——评新《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新《证券法》对交易异常的规定体现于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七条,表1对新《证券法》与旧法中对证券交易异常的规定进行了对比。可以发现,新《证券法》保留了旧法中交易异常的含义,即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的突发性事件,同时又新增若干内容。首先,在交易异常的引发因素上,新《证券法》新增“意外事件”“重大技术故障”和“重大人为差错”。其次,在交易异常的处置措施上,新《证券法》规定交易所应“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措施,并新增“取消交易”和“暂缓交收”两项应对手段,在第一百一十七条为旧法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条款设置除外规定。最后,在交易所法律责任上,新《证券法》明确交易所在交易异常处置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除非其存在“重大过错”。
图表编号 | XD00197301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20.11.01 |
作者 | 朱子琳 |
绘制单位 | 北京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