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信息披露要求对比:新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基于信息披露违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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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基于信息披露违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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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表1可以比较看出,原《证券法》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这使得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被弱化,经过修订,新《证券法》扩大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进一步明确了以“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中心的监管原则,只要是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就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同时,新《证券法》对信息披露标准的修订体现了资本市场对信息的最新需求,新增的“及时”标准强化了对信息披露及时性的要求,同时还强调了信息披露在保持专业性的同时也要保证报告的可理解性。“重大事件”的新内涵重塑了临时公告的法定架构,由于临时报告对投资者的决策有着最为直接的影响,因此重大事件内容的完善能使投资者更好地获取最新信息。此外,新《证券法》强化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披义务,有利于引导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更广泛地参与信息披露制度,发挥更大、更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