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我国证券法涉及“重大性”标准的主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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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视域下信息披露“重大性”标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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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法》关于“重大性”认定的一般规定包括“投资者决策测试”和“价格敏感测试”(如表1所示)。其中,《证券法》第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条等规定了“投资者决策测试”,即如果该信息是投资者决策所必需的,那么即满足“重大性”标准;而《证券法》第八十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二章等则规定了“价格敏感测试”,即如果该信息对证券价格产生显著影响,那么即满足“重大性”标准。“投资者决策”标准从投资者决策角度出发,外延相对较广,提高了投资者保护力度,扩展了监管机关的规制依据,具有较强的执法灵活性;17而“价格敏感测试”则关注证券价格的实际变化,具备相对客观性和更强的证明力,提高了证券监管结果的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