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新旧《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的修改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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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中员工持股计划的豁免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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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员工持股计划是激励员工与公司共同成长的理想工具,但是一直以来,我国非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一系列的障碍。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九条在界定公开发行时,将第二款第二项“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情形中增加了对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豁免(见表1),这意味着向计划内的员工发行证券,将不再计入向特定对象发行的“200人”数量限制,豁免了对非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该条款的修订便利了公司设立员工持股计划并上市,但是这种完全豁免的方式的合理性值得商榷。具体而言,完全豁免对该事项的监管会带来哪些风险?监管层应如何借鉴域外经验,在激励员工和控制风险之间,走好“豁免”与“监管”的平衡木?本文将对上述问题展开研究,以期提供规制员工持股计划的理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