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不同窗口的CAAR及其显著性水平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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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农产品价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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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别表示通过1%、5%、10%的显著性水平检验。

笔者开展定量研究和统计显著性检验,确定农产品价格累积变动率在多大程度上受到春节假期和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表2和表3总结了这些研究结果。在2020年事件发生窗口(-1,40)的累积平均变动率为-0.0089,通过了1%的显著性水平Patell检验、Zivney_Cowan检验等,说明这个事件区间内农产品价格累积变动率下降已经非常明显,且通过了部分1%的显著性水平检验。从事件发生日到正常春节假期(正月初六),2020年的事件窗口(-1,10)累积价格变动率为0.0406,通过了1%的显著性水平检验,意味着农产品价格上涨明显,与图2中分析的事实一致。与对应的2019年比较,其累积价格变动率0.0226,也通过了部分1%的显著性水平检验。两者之差为0.0180,意味着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使得农产品价格上涨了1.8%。然而,当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延长后的春节假期(由正月初六延长到正月初九),2020年的事件窗口(-1,13)的累积价格变动率小于2019年的数值,意味此时间段内农产品价格下跌,说明前期我们高估了新冠肺炎疫情对农产品价格的影响。对此,继续估计了“不同春节假期”的累积价格变动,即2020年的窗口(4,13)与2019年的窗口(4,10)的比较,两者之差为0.0029,意味着严格扣除春节假期因素,新冠肺炎疫情对农产品价格累积变化率的净效应为0.29%,农产品价格上涨较小,背后可能与国家实施的农产品价格稳定政策有很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