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行为场所类型化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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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其他危险方法”认定规则的实证研究与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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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2可知,样本中超过96%的案例是发生在公共场合。由于公共场合人员密度较大,可以看出能否对多数人造成伤害是司法实践判断“其他危险方法”的重要因素。但需要指出的是,样本中既包含了行为人仅实施了一次,就可能造成多人人身损害结果的行为,如驾车冲撞和点燃易燃易爆物品;也包含了危害性有限,单次实施不足以对多人造成伤害的行为,如使用弹弓和私设电网的行为。可见对于多数人受到伤害的危害结果,实践中既认可可以由单次行为造成,也存在行为人多次重复行为产生的危害后果累计而成的情况。同时由于文书中缺少对行为形式的分析内容,再结合行为人的行为强度只有一般水平或以下程度的占比36.3%,可以推断出司法实践中缺少对行为形式危险程度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