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工作场所性骚扰两阶段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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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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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性骚扰这一法律现象中包含双阶段两个行为:第一阶段是人格侵权阶段,行为表现形式是工作场所发生的性骚扰行为(行为1),这一行为受到多元化的法律规制,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刑法都会对该行为进行规范。性骚扰的行为主体是实施性骚扰行为的自然人,该行为无论是源自个人因素还是生理因素,都是人格侵权行为。第一阶段的性骚扰行为即便是源于歧视动机,但是属于来自个人的歧视,不能视为用人单位的雇佣政策,不是用人单位的行为;第二阶段是工作利益损害阶段,行为表现形式是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行为(行为2),该行为受到多层次的法律规制(参见表1)。用人单位没有履行防治性骚扰义务,造成受害人遭受到解雇、降职降级、身处敌意工作环境等有形或无形的工作利益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