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基于信息可识别程度的法律规制》
毫无疑问,个体面对大数据时代的隐私侵犯往往束手无策,而当企业与公权力部门联手时,信息权利受损的潜在风险被进一步放大,虽然各类关于信息权利保障的理论和技术在不断深化和更新,有力防止了公民普遍沦为“透明人”,但隐私权和数据流动本来就是此消彼长的,过于偏向信息保护必定会削弱大数据的功能,所以对大数据的法律规制实际也是在信息限制和信息流动之间找寻平衡(4)。具体到战略合作,这一平衡点的基准体现为“尊重原则”,即以对个人最基本的尊重为底线。根据可识别程度,可将个人数据界分为可识别、潜在可识别和不可识别三个层次,分别对应不同强度的数据流动限制(5)(如表1所示) 。此外,“尊重原则”还突出了非歧视取向,强调社会身份和法律身份的区隔,以对抗大数据分析可能带来的法官前见。
图表编号 | XD00506296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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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7.10 |
作者 | 李傲、王娅 |
绘制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