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不同行政法律规制方案比较》
是否有更好的规制方案呢?表2中列举了各类可能的方案。其中,“实际业务范围合法性审核义务”是指平台应当对经营者实际开展的业务是否在其经营许可的范围之内进行审核。在客观上,平台是有可能通过大数据、关键词抓取等信息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审核的,但这意味着较高的成本投入,这对该类业态的创新发展必然产生抑制作用。“实际经营行为合法性审核义务”是指平台应当对经营者在平台上从事的各项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核。面对海量的、类型繁杂的经营行为,这样的义务在客观上是不可能履行的。在当前实施“互联网+”战略,鼓励创新创业的大背景下,国家对互联网新业态所持的规制立场是以适度宽松、鼓励创新为主的(1)。因此,表2中的第二种方案,作为当前的法律规定,在公共利益和鼓励创新之间做了较好的平衡,更为可取。
图表编号 | XD0036775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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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1.10 |
作者 | 傅林放 |
绘制单位 |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社科部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