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财政收入类型表:论财政收入的法律规制》
目前世界各国均以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类型,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类型的合法地位也得到了宪法以及法律的确认。如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除税收以外,财政收入可以包括哪些类型,不能包括哪些类型,目前各国法律尚未予以明确规定。我国1994年的《预算法》确认了除税收收入以外的三项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除国有资产收益相对比较明确以外,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的表述都比较宽泛。2014年修正后的《预算法》确认了除税收收入以外的四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除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比较明确外,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的表述也比较宽泛。财政部印发的《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确认的财政收入类型详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13656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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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07.01 |
作者 | 翟继光 |
绘制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