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互联网+”与企业员工数》
表2根据样本是否实施“互联网+”,对相关变量进行分组描述性统计。表2未做关于变量Internet1的差异性检验,是因为实施“互联网+”的企业Internet1必然更高。基于表2可以得出:(1)相对而言,实施“互联网+”的样本有显著更多的企业员工数,假设1初步得到了支持。(2)相对未实施“互联网+”的样本,实施“互联网+”的样本员工平均薪酬显著更高。(3)非国有上市公司实施“互联网+”的程度与比例高于国有上市公司,实施“互联网+”的样本公司董事会规模显著更小。(4)实施“互联网+”的样本公司具有显著更高的业绩(Roa)、显著更低的价值(Tobinq)、显著更低的财务风险(Lever)以及显著更大的规模(Size)。
图表编号 | XD001910506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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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11.25 |
作者 | 杨德明、金凇宇、林丹滢、马晴、夏小燕 |
绘制单位 |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