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 承销商声誉与IPO抑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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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强度、承销商跟投意愿和IPO抑价——基于科创板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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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分析结论是承销商跟投意愿对IPO抑价没有作用。其背后的原因,究竟是样本容量不足带来参数估计的局限性,还是跟投意愿指标选取不够准确呢?正如研究设计提出的,我国科创板跟投制度设计使得承销商在“跟投”和“保荐”两个互相矛盾的动机中左右为难,固化的跟投比例弱化了其信号作用,这是导致跟投意愿作为承销商声誉信号未通过实证检验的主要原因。故有必要与选取承销商市场份额作为声誉信号的典型实证进行对比分析。为此,笔者选用M—W市场份额法代替承销商跟投意愿来做度量承销商声誉。承销商市场份额由承销商2018年在A股市场IPO主承销金额与2018年IPO主承销总金额之比。其余指标完全保持不变,用Eviews重新对模型进行估计,参数结果见表7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