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幸福感的家庭居住地常模和标准差》
为了考察建立家庭居住地常模的必要性,在各学段的被试中,通过单因素方差分析对各家庭居住地学生的整体幸福感进行差异检验。结果发现:不同家庭居住地的初、高中生的整体幸福感水平存在显著差异(ps<0.001,η2=0.011,η2=0.001),在大学生中不存在显著的差异(p>0.05)。差异检验表明:家庭居住在市区的初、高中学生的整体幸福感显著高于居住在县城的学生(t=8.10,p<0.001,d=0.28;t=3.03,p<0.01,d=0.09)和乡镇的学生(t=12.61,p<0.001,d=0.26;t=4.21,p<0.001,d=0.08);家庭居住在县城和乡镇的初、高中生的整体幸福感不存在显著的差异(ps>0.05)。由于初、高中生的整体幸福感都存在显著的家庭居住地差异,本研究建立了幸福感的家庭居住地常模,如表5所示。
图表编号 | XD00185009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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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7.20 |
作者 | 吴晓靓、盖笑松、王文、谢笑春、王宏、顾婷玉 |
绘制单位 | 东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东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东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东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东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东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