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教育培训合同的法律适用困境》
(3) 教学费用。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8条规定:首先,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其次,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最后,民办学习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语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图表编号 | XD00182959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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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06.01 |
作者 | 赵菁 |
绘制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