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实际法律效果》
对于一般民事代理而言适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是恰当的。因为一般民事代理多为无偿代理,或涉及金额较小且不具有营利性,第三人是否知晓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对其并没有什么影响。但是就商事代理而言,合同标的金额较大,商事活动具有连续性、经常性,对效率要求较高,而委托人对受托人授权范围的调查十分困难,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在此期间可能错失商机,损害营利。因此,在商事代理关系中,如果一味坚持第三人必须知晓代理人的权限范围,会导致第三人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处于弱势地位,不利于商事活动的高效率、持续性进行。
图表编号 | XD00509339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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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5.15 |
作者 | 邹晓玫、王雪姗 |
绘制单位 |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