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调取行为的响应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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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调取互联网企业数据之利益衡量与类型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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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在调取行为的具体执行过程中,互联网企业可能对调取行为的相应等级存在不理解甚至异议,司法机关应当根据案情充分说理,并认真审查和回应企业提出的异议。但是,在充分说理并回应异议的基础上,倘若互联网企业仍不配合,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紧迫程度,参照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直接、快速调取相关数据。申言之,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直接、快速调取相关数据,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直接调取互联网企业数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办案人员对调取数据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调取数据过程中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直接、快速调取的互联网企业数据,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