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金融危机前后设立行政审批中心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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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改革、法治和企业创新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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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两时段进行回归的结果如表5所示。我们发现,金融危机前,无论只对行政审批中心设立这一改革政策单独进行回归,还是同时考虑地区法治水平及两者交互项,它们对企业创新绩效的促进作用均不显著。金融危机后,对行政审批中心设立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单独回归,其系数在5%水平上显著为正;在控制企业特征变量后,该政策效应的系数为0.13,高于表3中全样本回归系数0.07,表明金融危机后随着研发投资的机会成本下降,行政审批改革对企业从事创新活动的促进作用确实变得更为强烈。随后,在金融危机后样本回归中,纳入地区法治水平及其与行政审批改革的交互项,从表5的列(7)、(8)可以看到,设立行政审批中心的影响系数转为微弱为负,且不具有显著性;地区法治水平的影响系数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而且,两者交互项的影响系数同样在10%水平上显著为正。这说明,金融危机后,高法治地区设立行政审批中心的改革对企业创新绩效产生了促进影响,从而经验上验证了前述理论假说3。由此也证明,行政审批改革和法治在促进企业创新方面存在互补关系,法治是行政审批改革发挥实效不可或缺的关键性条件。只有政府的“有形之手”受到法治的约束,行政审批事项由此得以减少,尤其是不必要的企业市场进入限制得以取消,才能真正降低企业的制度性成本,提升市场竞争程度,最终带来企业开展研发的激励效应。这一结果也说明,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往往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只有在天时、地利和人和诸多条件皆具备的情形下,企业才会将更多生产要素配置到研发活动上,从而带来研发产出的提升和自身研发能力的增强,最终提升中国企业的创新活力和形成中国经济增长的新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