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金融危机后设立行政审批中心对企业创新绩效的滞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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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改革、法治和企业创新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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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为了检验金融危机发生后行政审批中心的设立对企业创新绩效是否存在滞后效应,我们对2003年之后年份的企业做了3期滞后回归,结果见表6。可以看到,尽管单独考虑设立行政审批中心这一政策变量时,其回归系数均在5%或10%的水平上显著为正,但一旦引入地区法治水平变量后,设立行政审批中心的政策变量则不再具有显著性,而两者的交互项系数均显著为正,表明这一改革措施在高法治水平地区对企业创新绩效存在持续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