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国有资本完全退出和未完全退出对控股股东私利的影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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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控制权转移与控股股东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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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别表示1%、5%和10%的显著性水平;括号内为相应系数的t值。

进一步而言,《公司法》规定了持有3%以上的股份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名,即拥有推荐董事的权利,也就是持股3%以上的股东拥有了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权利。因此,接下来将实验组按照国资保留3%以上和减持到3%以下再次分组,随后再分别与对照组回归检验。得到的实证结果如表6所示,依旧维持了国有企业控制权转移后,控股股东不管国有资本的持股情况,均会进行更多的私利行为这一结论,但国有资本的保留能够起到一定程度的抑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