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农地集体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经营权的四项权能内涵及存续期限差异分析》

《表1 农地集体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经营权的四项权能内涵及存续期限差异分析》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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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两权”分离和“三权”分置的经济学与法学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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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中经营权指物权属性经营权。债权属性经营权只能从事农业生产,获得农业生产收益、补贴收益和征地青苗补偿收益,无其他权利。(2)本表内容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

通常,法学论及土地权利,都会涉及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现行《物权法》规定,农地集体所有权人对农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承包经营权人对承包地也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置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后,承包权人对承包地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经营权人对流转农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从表面看,农地集体所有权人与承包经营权人享有四项相同权能,经营权人与承包权人也享有四项相同权能,似乎存在权能重叠,违背“一物一权”原则,有些法学者正是据此反对农地“三权”分置。实际上,若进一步解构农地“三权”权能内涵和存续期限会发现:虽然农地集体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享有四项权能名称相同,但每项权能内涵完全不同且可清晰界定,权能存续期限也不重叠,不会出现权能内涵和存续期限重叠、交叉和冲突情形(表1)。以“占有”权能为例,在权能内涵方面,农地集体所有权占有,既包括对农用地占有,也包括对国家和集体投资建设的农田基础设施占有;承包权占有,只是对承包农用地、承包农户自建农田基础设施以及优先承包权占有;经营权占有,只是对流转承包地、转(租)入方自建农田基础设施以及优先续租权占有。在权能存续期限方面,农地集体所有权占有权能永久存在,只有在发生国家征收后才会自动终止;承包权占有权能,只能存续于法定承包期内,承包期满后能否继续享有,须由发包方重新授权;经营权占有权能,只能存续于流转期限内,流转合同到期后能否继续享有,须由承包权人重新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