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典型试点地区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内部治理结构比较分析》

《表2 典型试点地区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内部治理结构比较分析》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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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农地经营权作为抵押品的有效性——基于外部治理环境与内部治理结构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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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在现有法律约束下,仅允许金融机构作为抵押权人,因此主体间契约关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抵押人、担保人和抵押品处置权三方面(如表2所示)。具体来看,直接抵押中主体契约关系较为简单,仅在经营主体与金融机构之间产生直接的债务关系,抵押人以普通农户为主。在担保中,受政府财力的影响,各地设置的担保人存在较大差别:政府财力雄厚的地区,如上海金山采用具有市场性质的安信农保;在河南长垣,虽然设置了惠民担保公司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融资增信,但在实际施行过程中主要还是依托企业法人或股东担保(6);吉林梅河口在政府出资设置担保公司的基础上更是鼓励多户联保或公务员作为担保人。然而,由于担保并不改变抵押品处置权,金融机构仍然面临抵押品的处置风险,放款意愿较弱。由此,部分财力较弱地区政府设计和选择了以反担保为主的内部治理结构,通过将抵押品处置权转移至第三方组织或个人的方式,实现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良性运转。这在山东枣庄和宁夏同心得到了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