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商标代理服务质量评价量表》
此外,因考虑到在具体评价商标代理服务时,有一些服务机构已经具备且作为服务提供的最基本条件和先决条件,如“A21.在国家商标局进行代理资质备案”、“A22.代理客户业务之间无利益冲突”和“A43服务人员需专职商标代理人”,故这3项不再纳入到对商标代理服务的具体指标中来。经修正,从上表删除4项指标,即编号A13、A21、A22、A43,从而最终确定了商标代理服务质量评价量表(见表3)。
图表编号 | XD00166343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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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4.05 |
作者 | 师擎、徐清、王兴璐、韩晓彤、汪雪锋 |
绘制单位 | 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