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商标代理服务质量评价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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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服务质量评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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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因考虑到在具体评价商标代理服务时,有一些服务机构已经具备且作为服务提供的最基本条件和先决条件,如“A21.在国家商标局进行代理资质备案”、“A22.代理客户业务之间无利益冲突”和“A43服务人员需专职商标代理人”,故这3项不再纳入到对商标代理服务的具体指标中来。经修正,从上表删除4项指标,即编号A13、A21、A22、A43,从而最终确定了商标代理服务质量评价量表(见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