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大股东股权质押、企业性质与融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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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股权质押能否改善企业融资约束——基于企业性质和上市板块的双重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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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括号内为t值,***、**、*分别表示在1%、5%、10%水平显著,各变量的方差膨胀因子VIF的取值范围为[1.03,2.12]。

为验证假设H2,分析大股东股权质押行为对不同性质企业的融资约束是否产生不同影响,本文针对上述现金—现金流敏感性模型,把样本分为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进一步进行面板数据双向固定效应估计,结果如表4所示。样本划分标准为,按照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性质进行划分,若实际控制人为国有性质是国有企业,否则为非国有企业。从结果中可以看出,在国有企业样本中,交互项CF×Pledge_d和CF×Pledge_p的系数均不显著;然而在非国有企业样本中,交互项CF×Pledge_d和CF×Pledge_p的系数分别为-0.031和-0.050,且均在5%的水平上显著,说明大股东股权质押行为能够有效改善非国有企业的融资约束问题,但不影响国有企业的融资约束状况,假设H2得到有力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