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大股东股权质押、上市板块与融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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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股权质押能否改善企业融资约束——基于企业性质和上市板块的双重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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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括号内为t值,***、**分别表示在1%、5%水平显著,各变量的方差膨胀因子VIF的取值范围为[1.05,2.52]。

为验证假设H3,分析大股东股权质押行为对主板企业和创业板企业融资约束的影响是否存在差异,本文针对上述现金—现金流敏感性模型,把样本分为主板企业和创业板企业,进一步进行面板数据双向固定效应估计,结果如表5所示。从表5中可以看出,在主板上市公司样本中,交互项CF×Pledge_d和CF×Pledge_p的系数均不显著;然而在创业板上市公司样本中,交互项CF×Pledge_d和CF×Pledge_p的系数分别为-0.029和-0.121,且分别在5%和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大股东股权质押行为能够有效改善非国有企业的融资约束问题,但不影响国有企业的融资约束状况,假设H3得到有力证实。究其原因可能在于相比主板企业,创业板企业自身面临的融资约束较高,股权质押导致的控制权转移风险更大,更有动力强化上市公司治理和运营管理,为上市公司补充营运资金,缓解其融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