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2011—2018年企业及其他城镇职工参保情况(单位:万人,%)》

《表4 2011—2018年企业及其他城镇职工参保情况(单位:万人,%)》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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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国家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改革经验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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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根据2019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计算。

在最低缴费年限方面,我国在养老保险单位保障时期,个人不需缴费,所以领取养老金的年限要求仅为工作年限。195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男性要有25年的工龄、女性20年、因公致残的10年,在本企业工作满5年即可领取养老金。1997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个人缴费年限为累计满15年,累计缴费如果达不到15年,则“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此后,我国个人缴费最低年限一直按此文件执行,与OECD国家最低40年而且在不断延长的缴费年限相比处于较低水平,其直接影响是年轻人不愿尽早参加保险,逆向选择较普遍,参保群体中的年龄老化问题严重。近些年,全国城镇职工参加保险人员中离退休人员增长速度远超在职人员。2012—2015年,离退休人员以6%~9%的速度增长,超过在职缴费职工的增长比率,2015年离退休人员比上一年增加6.53%,2016年、2017年增长比率略有下降,2018年再次上涨,离退休人员总数已近1亿人。同期,参保职工的增长率始终在低位徘徊,在此情形下抚养负担日益加重。2000年城镇企业养老保险是3.14个在职职工养1个离退休职工,之后抚养比不断下降,2006年为2.98:1,2007—2011年在国家大力扩大企业养老覆盖面的时期开始回升,2011年抚养比升至3.16:1,但2012年再次下降,2015年抚养比为2.88:1,2016年为2.80:1,2017为2.73:1,2018年进一步下降为2.66:1(见表4),这为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埋下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