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失业保险替代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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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失业补助金制度补齐“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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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数据为作者计算;其他国家和地区数据来自:Milan Vodopivec,Dhushyanth Raju(2002).Income Support Systems for the Unemployed:Issues and Options.World Bank,Social Protection Discussion Paper Series,No.0214,pp.19-23.

与世界主要经济体失业保险待遇“盯住”平均工资不同,我国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盯住”的是最低生活水平,造成失业保险金替代率(失业保险金/失业前工资)低,普遍在20%—30%之间,而许多国家规定的替代率在50%以上,个别国家在75%以上,最高达到90%(见表3)。保障度低使失业保险丧失了制度吸引力,20年来我国失业保险参保率始终未超过50%,远低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