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法官群体和律师群体对不同行为是否构罪评价频数分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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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秩序视域下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基于法官与律师认知差异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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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收集的数据使用SPSS(Version 20.0)进行录入和分析,主要采用卡方检验分析法官和律师对同一行为的评价是否具有显著差异。[13]相应的频数分布与卡方检验的结果见下表2、3。[14]基于调查对象的评价可以发现:总体而言,对模拟案例中的同一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法官群体更倾向于作“入罪”的评价,而律师群体更倾向于作“出罪”的评价;对于法官群体和律师群体中同作“入罪”评价的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法官群体更倾向于适用较重的刑罚,而律师群体则更倾向于适用较轻缓的刑罚。虽然此种法官倾向于入罪重刑和律师倾向于出罪轻刑的整体发现与常识以及基于不同立场的推断无悖,但本研究发现的认知差异并非仅仅建立在“有所差异”的感性认识层面。基于差异显著性p值的总体观测,法官群体与律师群体对八项行为中的七项是否构罪都存在显著差异,且p值都远小于0.01,差异达到极其显著的水平。同时,基于立场的推断并不适用于所有行为,对于案例二行为(4)是否构罪,两个群体之间则不存在统计学意义上的显著差异,且法官群体和律师群体内对同一行为是否构罪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认知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