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不同层级法院法官对同一行为构罪认知的显著性差异检测》

《表4 不同层级法院法官对同一行为构罪认知的显著性差异检测》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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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秩序视域下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基于法官与律师认知差异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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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案例中各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认知差异不仅存在于不同法律职业群体内,在同一群体内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认知差异,如表2法官群体和律师群体对不同行为是否构罪的认知评价频率分布显示,法官群体只对案例二行为(1)、(4)评价保持较强的一致性,对于其他行为的评价分歧较大;而律师群体则对大部分行为评价都保持较强的一致性,只对案例二行为(1)、(3)评价分歧较大。进一步考察两群体内性别、学历、从业情况等因素对评价结果的影响发现,律师群体内性别、学历、从业时间、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关注度对评价结果的影响并不显著。但在法官群体内部,在不同层级法院任职的法官对多数行为是否构罪的评价结果则存在显著性差异(见表4):除案例二(1)“殴打”行为和(4)教唆自杀式的“威胁”行为外,对其他行为是否构罪的评价均存在极为显著的差异。[21]这表明法官身份这一整体立场并不能解释所有的认知差异,但评价者立场对认知差异具有一定程度的解释力不可否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