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法人行动的组织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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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治理视角下的行政体制改革: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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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姆斯·科尔曼指出,一个躯体内包含两个自我:一个是客观的自我,称为委托者;另一个是行动的自我,称为代理者。如果两个自我不在一个躯体内,那么一个最基本的法人行动便产生了。[18]三种法人原型分别作为委托者和代理者,它们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就形成了法人行动的九种理想类型(见表1),分别是政府、国有企业、公共非营利组织、自然垄断企业、私人企业、社会企业、社区(共同体)、私人非营利组织和社团,这就是法人行动的组织理论。九种理想类型合并同类项之后就形成五种理想类型,分别是政府、企业、非营利组织、社团和社区。通常,政府代表政治国家(公共部门),企业代表市场经济(私人部门),非营利组织、社团和社区代表市民社会(第三部门)。由此可见,从三种法人原型到五种理想类型,我们可以推论出政治国家(公共部门)、市场经济(私人部门)和市民社会(第三部门)是“三位一体”的,这就是“立宪三一”。[19]“立宪三一”有助于我们理解政治国家(公共部门)、市场经济(私人部门)和市民社会(第三部门)在公共服务供给上的分工与协同关系,对应于制度结构上的分立与交叠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