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地方各级政府事权配置着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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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间事权配置的基本逻辑:现实验证与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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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作者根据部分文献整理。

省级以下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不尽明确,且市县级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呈现扩张趋势。但从全国范围看,省级以下地方政府间的事权配置具有共同的基础逻辑。省级政府作为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是连接中央与基层财政关系的重要主体。分税制改革以来,省级政府享有调整省以下各级政府间收支责任划分的自主权,其可将中央下放地方的财政事权进一步下放至地方政府,这些地方政府仅享有事权的执行实施权,处于被动接受上级政府对其事权配置安排的位置。吕冰洋(2014)从事权要素角度,提出构建“哑铃型”政府间事权配置结构[16]。罗长林(2018)建立中央、省级和地方三级政府的财政事权配置合模型,提出事权在三级政府间的合理配置的方案设计[9]。可见,省级政府具有发挥中观层次重要的经济管理和调控职能。地方政府坚持“事权省定”,将中央与地方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进一步细分至各市县级政府。受益范围覆盖全省范围的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信息复杂度高的事权,由市县级政府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兼具外溢性和信息复杂的跨区域性公共服务事权,既要结合省、市县各级政府及其地区财力差异,又要构建正向财政“激励制度”,促进省级与市县级政府间利益最大化。省级政府财政事权配置的主要着力点在于政策设定、检查监督的方面,积极推进省以下地方政府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统筹安排地方政府间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合理确定支出责任的分担比例,明确省级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事权的基础标准。将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跨多个市县级区域和需要省级统筹安排的财政事项划分为省级财政事权。厘清省与市县财政事权边界,以清单的方式配置财政事权着力点(见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