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中央与地方环境事权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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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地政府间环境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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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上述原则,中央政府应承担全国性的大江大河治理、全流域国土整治、大气治理等环境事权与支出责任,原因在于这些环境事项的治理具有明显的外部性,受益范围是全国性的;中央还应承担环境监测基础设施和标准制定等环境事权,原因在于环境监测的技术性和规模效应较强,中央能够充分利用其技术优势和财力优势,建立覆盖全国范围的监测体系;中央政府还应当在短期难以见效的环境事项上———例如,促进环境科技开发与推动环保产业发展———承担更多地支出责任,因为地方政府官员面临发展经济的竞争,难以要求他们用长远的眼光面对环境治理,“前人栽树后人乘凉”从根本违背了地方政府官员谋求政治晋升的竞争心理。地方政府主要承担地方性河流治理与国土整治,环境改善与日常监测,日常固体废弃物治理、污水处理,农村环境整治等环境事权。这些环境事项的影响范围一般是地方性的,外溢效应不大,因而应该由地方政府承担,并负担全部支出责任。对某些受益范围具有区域性且有外溢效应,并对国家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环境事务——例如,跨区域、跨流域及敏感、重点区域的环境监测和管理等———应当首先在程序上建立协商机制,实现中央与地方协同治理,并按照一定的比例划分支出责任。(1)综上所述,我们可以通过表6描述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环境事权的实体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