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自然资源资产相关事权和财权划分》
注:1代表中央履责;2代表地方履责;3代表中央和地方共同履责。
按照《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中适度加强中央事权、保障地方履行财政事权、减少并规范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的改革思路,以及前述各类自然资源资产属性和财政分权程度分析,研究粗略提出了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相关事权和财权的央地划分框架(见表6)。而以上对于事权和财权的划分是依据执行要素的,事权按照职能又可分为保护事权、利用事权、管理事权和研究事权;财权按照财力来源也可分为收税权、收费权、举债权和国有资产收入权。
图表编号 | XD0064330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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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5.01 |
作者 | 陈曦 |
绘制单位 |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