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自然资源资产相关事权和财权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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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然资源资产收益分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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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代表中央履责;2代表地方履责;3代表中央和地方共同履责。

按照《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中适度加强中央事权、保障地方履行财政事权、减少并规范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的改革思路,以及前述各类自然资源资产属性和财政分权程度分析,研究粗略提出了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相关事权和财权的央地划分框架(见表6)。而以上对于事权和财权的划分是依据执行要素的,事权按照职能又可分为保护事权、利用事权、管理事权和研究事权;财权按照财力来源也可分为收税权、收费权、举债权和国有资产收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