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环境保护法对环境事权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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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地政府间环境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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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已经对纵向政府间的环境事权进行了划分(如表1所示)。通过对《环境保护法》中的具体环境事权承担主体的分析可以发现,尽管环境保护法就有些环境管理事项明确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责任,但在环保财政责任、资源保护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补偿资金落实、地方政府海洋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等具体环境保护工作上规定得尚不明确。并且事权规定多见“国家……”“各级人民政府……”等模糊化的表述方式,致使大多数环境事权成为“共享事权”,进而为上级政府将环境事权“下沉”留下了可操作性的空间。